相親第二天便領證,婚禮次日新娘跑掉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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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處:
上海征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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介紹婚姻:
2023年3月,男子陳某和安徽渦陽某婚介公司簽訂婚介服務合同,并繳納了2萬元婚介服務的費用。渦陽某婚介公司隨即聯系王某某,為陳某在貴陽安排相親事宜。兩天后,經王某某及貴州某婚介公司介紹,陳某某和女子王某見面相親,第二天兩人便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。為此,陳某給付貴州某婚介公司26萬元,其中21萬元支付給王某作為彩禮,5萬元作為婚介公司的服務費。此外,陳某還另付王某某“紅娘費”7萬元。
起訴離婚:
然而,讓人沒想到的是,王某與陳某辦理婚禮第二天便離家出走,隨后一直不歸。同年6月,陳某為此向貴陽一法院起訴離婚,法院判決離婚,王某返還彩禮。2023年11月,陳某向安徽一法院起訴渦陽某婚介公司,訴請返還婚介服務費,法院判決該公司退還1萬元。同月,陳某又向清鎮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貴州某婚介公司、王某某分別返還婚介服務費5萬元和7萬元。
后經審理,清鎮市人民法院判令貴州某婚介公司、王某某分別返還陳某婚介服務費3萬元和5萬元,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。法官表示,婚介服務合同是具有人身關系內容的特殊服務合同,事關男女雙方的終身大事。委托人、婚介公司、媒人在履行婚介合同的過程中都應當履行審慎注意義務,否則應根據自身過錯程度,承擔相應的責任。婚介服務合同的履行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原則,不得與文明、法治、誠信相違背。
本案中,貴州某婚介公司作為專門的婚介公司,王某某作為專業的“媒人”,在男女雙方相親次日即促成登記結婚,顯然過于倉促,最終產生了男女雙方訴訟離婚的結果,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瑕疵。陳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,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亦缺乏審慎注意義務,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過錯。因此,雙方均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。此外,貴州某婚介公司、王某某分別收取的婚介服務費、“紅娘費”數額明顯過高,違反公序良俗原則,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,法院遂酌情作出上述判決。